i. 夫妻合力取得的资产
这是配偶在获得资产时做出同等贡献和支付的情况,因此每个配偶都有权相应地提出分摊。法院可以命令均分资产或出售资产,其中出售所得应均分。
ii. 一方单独努力取得的资产
此类资产仅由一方配偶获得,另一方对上述资产没有财务贡献。
我们经常被问到,如果房子是在丈夫或妻子的个人名下,对方的配偶是否有权分得房子?答案是肯定的,即配偶必须证明他或她已为家庭开支作出大量间接经济贡献。法院还将考虑对家庭福利的贡献,即配偶直接参与抚养和照顾孩子的贡献程度。
iii. 婚前资产及实质性改善性资产
就本节而言,这些资产是配偶一方在婚姻前获得,但在婚姻期间由另一方或通过共同努力得到实质性改善的资产,尽管它是经济贡献或间接贡献,例如照顾和抚养配偶家庭。
丈夫或妻子必须证明该资产已取得重大改进,例如,房屋的大量翻新或维护导致房屋市场价格上涨。配偶还必须证明其贡献,以证明在整个婚姻过程中他或她可能支付了水电费或房屋维护费。